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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新制度下库存物品核算应关注这五大问题

编辑时间:2020年02月18日 作者:保会通软件 浏览量:0

本文来自互联网,仅研究探讨。

政府会计新制度已自201911日起实施,新制度对库存物品核算进行了规范,但有些核算容易混淆,提醒相关从业者必须关注以下五大问题。

明确“库存物品”科目的财务会计核算范围

新制度规定,“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明确“库存物品”科目的财务会计核算范围,体现了新制度制定的科学性。

 

 牢记库存物品相关业务要进行“平行记账”

在系统总结分析传统单系统预算会计体系的利弊基础上,新制度按照相关改革方案和基本准则的要求,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库存物品发生相关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这种既考虑财务会计核算,又考虑预算会计核算的做法,体现了新制度制定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区分取得方式采取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

新制度规定,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在途物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按照“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规定进行。 

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等科目。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收到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区分取得方式采取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体现了新制度制定的精准性。 

分别发出情况不同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

库存物品在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 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参照“库存物品”科目有关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分别发出情况不同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体现了新制度制定的精准性。

及时进行清查盘点的处理

新制度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及时进行清查盘点的处理,而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分调账和按照规定处理二个环节,符合财产清查的工作流程,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发生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进项税额要转出,体现了新制度制定的周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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